尊敬的裁判长:
我作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对于异议商标字体不同一事提出异议答辩,特此向您提交以下声明:
一、商标字体不同不构成相似性
商标的相似性是商标核准的重要标准,但是仅仅存在字体不同并不足以构成商标相似性,因为商标的相似性是综合判断的结果,需要从商标的整体构成、商标的观感效果、所涉及的商品、服务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异议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观感效果以及所涉及的商品、服务等方面明显存在差异,商标字体不同并不足以构成商标相似性。
二、商标字体不同与商标主体无关
商标是商家、企业或个人设计和使用的标识,商标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需要选择合适的字体作为其商标的标识符,字体的不同并不影响商标的识别和辨别能力。即使两个商标的字体不同,它们仍然可以服务于不同的人群,没有冲突和竞争关系。
三、异议商标在市场上并未形成较高的知名度
异议商标在市场上并未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它的商标内涵和商标效果并没有达到与被异议商标相似的程度。同时,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也远高于异议商标。因此,从商标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出发,商标字体不同并不会造成市场混淆和影响。
四、商标字体不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法规定,商标是代表产品或服务的标志,商标应当具有识别性、区分性和确定性。字体的不同并不影响商标的识别性和区分性,因此,商标字体的不同也是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的。
综上所述,商标字体不同并不足以构成商标相似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商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观感效果以及所涉及的商品、服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商标字体不同也不会造成市场混淆和影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因此,我们请求裁判部门维护我方商标的合法权益,予以核准。
谢谢您的耐心听取。
文章标题:字体不同的商标异议答辩书
文章链接:https://panmu.com/5295.html
更新时间:202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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